有線電視價格偏高,7成地區消費者沒得選!消基會要求NCC開放有線電視業者全區經營
[ 2010/07/23 16:04 | by henry ]
小仁:我想裝有線電視不知道哪一家比較便宜?
阿誠:你不會去問看看哦臺北市那麼多家!
小仁:(馬上上網查…)什麼!大家收的錢都一樣耶,而且我們這區只能裝A公司和B公司的,其它的公司沒有裝我們家這區耶!
阿誠:這真是太誇張了,根本就是業者一起壟斷市場!
有線電視到底怎麼收費的呢?
以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而今年10月27日臺北市將召開"審議99年有線電視收視費用第二次會議"進行費用審查!
以臺北市98年度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規定,目前臺北市每戶每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530元.對此,消基會調查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有線電視收費標準,分別有:陽明山、新臺北、金頻道、大安文山、長德、麗冠、萬象、聯維、寶福有線電視公司.結果發現(參閱附件一),9家有線電視公司的費率中,8家完全一致,僅1家業者(寶福有線電視公司)在半年繳及年繳的部分比其它業者少10元,明顯無任何競爭機制可言,同時每家業者均已劃分好經營區域,因此就算有9家業者,民眾其實只有兩家可供選擇,選擇權嚴重受限!對此,消基會認為應立即檢討有線廣播電視業者之經營方式以及主管機關之政策方針!
一、有線電視費率均以核訂上限計價,明顯對消費者不公:
以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的收費必需經過各縣市審議委員會的訂定,然而以臺北市98年度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規定,目前臺北市每戶每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530元,經過調查,臺北市的9家業者(月繳)均以上限收費,顯不合理!
二、北市9家業者中,8家折扣均相同,消費者別無選擇:
而依"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 審議結果,公告9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它相關事項,要求系統經營者應依法令規定提供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訂戶選擇,季繳(含)以上預繳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款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給予折扣,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同一經營區內只有一家系統經營者,應比照競爭區系統經營者之折扣收費.以臺北市來說,調查結果發現,9家業者中8家業者給的折扣均相同(月繳530元、季繳1580、半年繳3150、年繳 6300),僅1家業者(寶福有線電視公司)在半年繳及年繳比其它家業者少10元(半年繳3140、年繳6290),然而由於經營區的劃分,比較便宜的1 家業者也僅能服務其所屬之經營區,消費者也不能跨區挑業者.
三、7成經營區僅只有1家提供服務,形成壟斷:
依《廣播電視法》第32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劃分及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酌下列事項後公告之︰一、行政區域.二、自然地理環境.三、人文分布.四、經濟效益.因此現行有線電視經營區之劃分,係參考79年委託中興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所做"臺灣地區有線電視分區之研究"(該研究考量纜線附掛所需之社會成本而以"一區一家"為前提、15萬戶為分區基準),將全國經營區劃分為51區.其中金門縣、連江縣及臺東縣成功區、關山區因經濟效益之考量,暫時劃離經營區,故現有經營區僅為47個,而系統業者共有63個.
而如此多的系統業者,因劃區服務的關係,以臺北市調查結果發現,同一區僅有2家業者服務,雖然全臺系統業者達63個,但全臺47個經營區中就有34個經營區僅有一家系統業者提供服務(參閱附件二),佔7成,形成壟斷,消費者全無選擇的權利!
本文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意"龜山小鄉民"在"大臺灣新聞網"轉載
四、社區大樓住戶無比價權利?
再調查基隆市兩家業者(吉隆、大世界)進行詢價,結果發現(參閱附件一)兩家業者在價格上有明顯差異,但以基隆"橘郡社區"進行安裝詢問時發現,住戶僅只能選擇一家業者(吉隆),主要是由於社區大樓在興建時,依據中央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六條規定:"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談判能力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因此,社區申裝有線電視是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六條規定向有線電視公司個別協商議價,但調查結果發現,對住戶並無實質優惠,明顯綁架消費者.
消基會要求:
一、立即開放有線電視全區經營,讓市場公平競爭,並價格至少調降6%以上!
依NCC所公告的98年全國各縣市基本頻道收費標準,全臺有線電視收費在500~600不等,但各縣市的審議原則到底何在,而各縣市的系統業者也均以各縣市的審議金額上限作為收費標準,且法令上又讓系統業者分區經營,業者無競爭壓力,顯然不符合經濟市場機制,最後犧牲的還是消費者權益.以臺北市來說,9成業者均以同樣的價格進行販售,明顯涉及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消基會認為,主管機關應介入處理,立即取消有線電視業者分區經營之模式,且應分別評估不同區域之營運成本,而非讓業者均以核訂費用之上限作為訂價基準,同時,消基會並要求各縣市審議委員在核訂售價,應至少調降6%,以臺北市來說,目前為530元/月,應調降至500以下才合理.
二、社區大樓安裝有線電視,費用應另訂標準:
社區大樓的有線電視議價、安裝事宜是由管理委員會和業者進行溝通,依據中央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六條規定:"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談判能力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但此次調查卻發現住戶所支付的價格並未比較優惠,且相較於其它業者反而更高,讓消費者沒有選擇的權利,消基會認為,社區大樓興建之初可能即與有線電視業者辦理線路申裝,雖然是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六條規定向有線電視公司個別協商議價,但主管機關應針對社區大樓有線電視價格進行商討才是,以杜絕業者與建商從中謀利的可能空間!
然而,再去電臺北市有線電視業者,詢問其經營區域是否有兩家業者,但消費者僅能選擇其中的一家,業者均表示,由於大樓在興建之初會與有線電視業者簽訂契約,因此可能僅拉一家有線電視業者之管線,若是,就只能申請固定的有線電視業者;以此看來,NCC雖然有意將業者分區競爭,但只要大樓簽訂契約後,該大樓住戶就無選擇權利,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公平競爭之原則.然而,對大樓與有線電視業者簽訂之契約,住戶依法是可以終止其契約,當業者對消費者所提供的服務不符需求時,住戶應向管委會提出,要求中止有線電視服務並替換業者,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無線電視應納入MOD的必載頻道,而非取消有線電視的必載條款:
在今年10月7日,NCC指出,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節目及廣告",要求有線電視必載,但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MOD)興起後,開始有民眾反應無法透過MOD看無線電視的節目,其主因為MOD由《電信法》管理,在播放無線電視臺節目必須取得授權才能播出,才導致今年發生MOD無線電視臺多部偶像劇因無授權,無法播出的蓋臺事件.也因此,NCC發言人陳正倉透過媒體表示,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7條"不同的傳播技術不得為差別管理",而有線電視平臺發展為先,後來才發展MOD平臺,其認為應該讓兩個平臺站在同一個立足點發展,因此未來可能取消有線電視"必載頻道"的規定,換言之未來消費者可能無法在有線電視頻道看到無線電視頻道之內容,對此,消基會認為,兩個平臺應站在同一個立足點發展,應要求MOD將無線電視列入必載頻道才是,而非取消有線電視原有的必載條款!
阿誠:你不會去問看看哦臺北市那麼多家!
小仁:(馬上上網查…)什麼!大家收的錢都一樣耶,而且我們這區只能裝A公司和B公司的,其它的公司沒有裝我們家這區耶!
阿誠:這真是太誇張了,根本就是業者一起壟斷市場!
有線電視到底怎麼收費的呢?
以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而今年10月27日臺北市將召開"審議99年有線電視收視費用第二次會議"進行費用審查!
以臺北市98年度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規定,目前臺北市每戶每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530元.對此,消基會調查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有線電視收費標準,分別有:陽明山、新臺北、金頻道、大安文山、長德、麗冠、萬象、聯維、寶福有線電視公司.結果發現(參閱附件一),9家有線電視公司的費率中,8家完全一致,僅1家業者(寶福有線電視公司)在半年繳及年繳的部分比其它業者少10元,明顯無任何競爭機制可言,同時每家業者均已劃分好經營區域,因此就算有9家業者,民眾其實只有兩家可供選擇,選擇權嚴重受限!對此,消基會認為應立即檢討有線廣播電視業者之經營方式以及主管機關之政策方針!
一、有線電視費率均以核訂上限計價,明顯對消費者不公:
以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的收費必需經過各縣市審議委員會的訂定,然而以臺北市98年度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規定,目前臺北市每戶每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530元,經過調查,臺北市的9家業者(月繳)均以上限收費,顯不合理!
二、北市9家業者中,8家折扣均相同,消費者別無選擇:
而依"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 審議結果,公告9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它相關事項,要求系統經營者應依法令規定提供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訂戶選擇,季繳(含)以上預繳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款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給予折扣,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同一經營區內只有一家系統經營者,應比照競爭區系統經營者之折扣收費.以臺北市來說,調查結果發現,9家業者中8家業者給的折扣均相同(月繳530元、季繳1580、半年繳3150、年繳 6300),僅1家業者(寶福有線電視公司)在半年繳及年繳比其它家業者少10元(半年繳3140、年繳6290),然而由於經營區的劃分,比較便宜的1 家業者也僅能服務其所屬之經營區,消費者也不能跨區挑業者.
三、7成經營區僅只有1家提供服務,形成壟斷:
依《廣播電視法》第32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劃分及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酌下列事項後公告之︰一、行政區域.二、自然地理環境.三、人文分布.四、經濟效益.因此現行有線電視經營區之劃分,係參考79年委託中興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所做"臺灣地區有線電視分區之研究"(該研究考量纜線附掛所需之社會成本而以"一區一家"為前提、15萬戶為分區基準),將全國經營區劃分為51區.其中金門縣、連江縣及臺東縣成功區、關山區因經濟效益之考量,暫時劃離經營區,故現有經營區僅為47個,而系統業者共有63個.
而如此多的系統業者,因劃區服務的關係,以臺北市調查結果發現,同一區僅有2家業者服務,雖然全臺系統業者達63個,但全臺47個經營區中就有34個經營區僅有一家系統業者提供服務(參閱附件二),佔7成,形成壟斷,消費者全無選擇的權利!
本文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意"龜山小鄉民"在"大臺灣新聞網"轉載
四、社區大樓住戶無比價權利?
再調查基隆市兩家業者(吉隆、大世界)進行詢價,結果發現(參閱附件一)兩家業者在價格上有明顯差異,但以基隆"橘郡社區"進行安裝詢問時發現,住戶僅只能選擇一家業者(吉隆),主要是由於社區大樓在興建時,依據中央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六條規定:"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談判能力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因此,社區申裝有線電視是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六條規定向有線電視公司個別協商議價,但調查結果發現,對住戶並無實質優惠,明顯綁架消費者.
消基會要求:
一、立即開放有線電視全區經營,讓市場公平競爭,並價格至少調降6%以上!
依NCC所公告的98年全國各縣市基本頻道收費標準,全臺有線電視收費在500~600不等,但各縣市的審議原則到底何在,而各縣市的系統業者也均以各縣市的審議金額上限作為收費標準,且法令上又讓系統業者分區經營,業者無競爭壓力,顯然不符合經濟市場機制,最後犧牲的還是消費者權益.以臺北市來說,9成業者均以同樣的價格進行販售,明顯涉及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消基會認為,主管機關應介入處理,立即取消有線電視業者分區經營之模式,且應分別評估不同區域之營運成本,而非讓業者均以核訂費用之上限作為訂價基準,同時,消基會並要求各縣市審議委員在核訂售價,應至少調降6%,以臺北市來說,目前為530元/月,應調降至500以下才合理.
二、社區大樓安裝有線電視,費用應另訂標準:
社區大樓的有線電視議價、安裝事宜是由管理委員會和業者進行溝通,依據中央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六條規定:"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談判能力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但此次調查卻發現住戶所支付的價格並未比較優惠,且相較於其它業者反而更高,讓消費者沒有選擇的權利,消基會認為,社區大樓興建之初可能即與有線電視業者辦理線路申裝,雖然是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六條規定向有線電視公司個別協商議價,但主管機關應針對社區大樓有線電視價格進行商討才是,以杜絕業者與建商從中謀利的可能空間!
然而,再去電臺北市有線電視業者,詢問其經營區域是否有兩家業者,但消費者僅能選擇其中的一家,業者均表示,由於大樓在興建之初會與有線電視業者簽訂契約,因此可能僅拉一家有線電視業者之管線,若是,就只能申請固定的有線電視業者;以此看來,NCC雖然有意將業者分區競爭,但只要大樓簽訂契約後,該大樓住戶就無選擇權利,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公平競爭之原則.然而,對大樓與有線電視業者簽訂之契約,住戶依法是可以終止其契約,當業者對消費者所提供的服務不符需求時,住戶應向管委會提出,要求中止有線電視服務並替換業者,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無線電視應納入MOD的必載頻道,而非取消有線電視的必載條款:
在今年10月7日,NCC指出,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節目及廣告",要求有線電視必載,但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MOD)興起後,開始有民眾反應無法透過MOD看無線電視的節目,其主因為MOD由《電信法》管理,在播放無線電視臺節目必須取得授權才能播出,才導致今年發生MOD無線電視臺多部偶像劇因無授權,無法播出的蓋臺事件.也因此,NCC發言人陳正倉透過媒體表示,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7條"不同的傳播技術不得為差別管理",而有線電視平臺發展為先,後來才發展MOD平臺,其認為應該讓兩個平臺站在同一個立足點發展,因此未來可能取消有線電視"必載頻道"的規定,換言之未來消費者可能無法在有線電視頻道看到無線電視頻道之內容,對此,消基會認為,兩個平臺應站在同一個立足點發展,應要求MOD將無線電視列入必載頻道才是,而非取消有線電視原有的必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