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有線電視系統契約書範本
○○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為提供有台北有線電視頻道服務予○○○(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本契約書於簽訂前須經乙方攜回審閱三天以上,並雙方合意, 共同訂定下列約款,以資遵守:
壹、總則
第 一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年○○月○○日(應與裝機完成日同)起,至○○年○○月○○日止,共計○○ 年○○月。契約期滿,得經雙方同意,另訂新約。
契約期滿,未訂新約時,如甲方繼續提供台北有線電視頻道服務,而乙方不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及使用者 ,本契約視為繼續存在。
第 二 條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應提供管線架設、設備安裝及維修服務,使乙方得以正常收視、收聽及使用 台北有線電視頻道。
第 三 條 甲方提供之台北有線電視頻道,包括下列三種類型:
一. 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基本費用,始可收視、收聽之頻道。
二. 付費頻道:指基本頻道以外,須特別定期付費,始可收視、收聽之頻道。
三. 計次付費節目頻道:指付費頻道中,訂戶需按次付費始可收視、收聽特定節目之頻道。
貳、服務範圍
第 四 條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提供左列視訊服務:
□基本頻道:頻道總數不得少於○○個(不包括重播頻道)。
□付費頻道:提供○○頻道。
□計次付費節目頻道。
甲方提供之節目收視頻道表詳如附表一。
甲方依第一項約定所提供之視訊服務地址為○○○○○○○○○○○○○;接用服務之電視○○台。
第 五 條 除附表二所列頻道外,任何頻道更換、次序調整或停止播出,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並應於更換 、調整或停止播出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播出之方式通知乙方。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方式通知時,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之收視費,但甲方事後並未更換、次序調整或停止播出 任何頻道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甲方應於播出前七天,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將計次付費節目名稱、播出頻道、時間、長度及收費通知乙方。
第 七 條 乙方得於計次付費節目播映五分鐘內決定是否收視該節目;如乙方決定不收視時,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 收視費用。
(二)安裝服務
第 八 條 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日內完成所有硬體管線架設,並使乙方正常接收訊號。
甲方未於前項期限內安裝完畢者,乙方得請求解除契約。
前項安裝包括裝機、移機、分機或復機。
第 九 條 甲方於安裝時,應儘量使乙方居家環境保持完整。若有移動之必要,應事先徵得乙方之同意。
第 十 條 甲方應安裝完畢三日內與乙方聯絡,以確保乙方得到滿意之服務。
(三)設備維護
第十一條 安裝完成後,自分接點至乙方屋內之引進線材及分接點以外所有線纜設備由甲方負責維修及設備之維護 。乙方屋內之引進線材由乙方自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乙方不得任意變更甲方之架設或安裝,否則因而發生訊號中斷、收視不良或其他危險時,概由乙方自行 負責,與甲方無涉;因此所生之修復費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解碼設備所有權仍屬甲方,乙方於使用期間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毀損滅失,應負補 償責任,並應於契約終止時無條件返還甲方。
(四)專人申訴服務
第十四條 甲方應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及服務專線(電話號碼為○○○○○ ○○○),服務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對於台北有線電視節目之申訴及建議。
二.台北有線電視線路之維護。
三.乙方變更服務項目。
四.乙方資料之申請變更。
五.其他與乙方權益相關之事宜。
前項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應與營業時間配合);專線開放時間為(應與播送節目時間配合)。
第一項各款規定,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甲方應於接獲乙方請求之日起三日內處理之,並將處理情形通知乙 方。
參、收費標準及應收費用
第十五條 甲方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之收費標準(新台幣,以下同)如左:「(依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之收費標準 填列)」。
第十六條 前條各項費用部分或全部之調整,甲方應於獲得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後十天內,將調整後之各項收費標 準及節目單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頻道中播出之方式通知乙方;並自次繳費期時生效。
前條各項費用調升時,甲方未依前項約定通知乙方者,乙方得依原約定之應繳費用給付。
第十七條 乙方應於甲方安裝完成收視設備後○○日內給付甲方安裝費用、第一期之收視費及解碼設備買斷費或 租金,共計新臺幣○○○元整。
第十八條 基本、付費或鎖碼頻道之收視費用及解碼設備租金繳付期限如左:
□採月繳者,應於每月○○日前繳付。
□採季繳者,應於每三個月的第一個月(○、○、○月)○○日前繳付。
□採半年繳者,則應每六個月的第一個月(○、○月)○○日前繳付。
□採年繳者,則應於每年○月○○日前繳付。
前項應繳費用詳如附表三。
第十九條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書之同時,選定繳費方式(詳如附表三);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十天通知甲方。
肆、訂戶基本資料
第二十條 甲方僅得依乙方填載之各項基本資料,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 外利用或洩露。
前項資料如有變更或錯誤,乙方得隨時請求甲方更正,甲方應自請求日起七日內更正之,並將應理情形通知 乙方。
甲方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時,應依乙方最後填列之各項基本資料為準,如無法送達,視同已合法通知。
甲方如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乙方得於甲方正常營業時間內至甲方指定之營業所查閱其個人基本資料。
第廿二條 個人基本資料如因本契約解除、終止,或有其他無儲存之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請求甲方銷毀之;甲方 應自請求之日起七日內銷毀,並以書面將處理情形通知乙方。
伍、瑕疵給付
第廿三條 (乙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於接獲乙方維修通知時,應 即與乙方約定維修時間。
甲方違反前項維修時間始修復時,乙方得:
一. 每逾約定時間○○小時,請求減少當月總收視費百分之十;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者計。
二. 逾約定時間○○小時以上時,請求免除當月總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甲方對於前項請求,不得拒絕,但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係因天然災害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誤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乙方無法配合前條第一項約定維修時間者,應於約定時間前四小時通知甲方另訂時間。
乙方未為前項之通知,或為違反前項約定之通知而甲方已派員前往維修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相當於所派 遣員工當日工資總和之違約金。
第廿五條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出之頻道數或經行政院新聞局予以頻道停播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 未達第四條基本頻道(或付費頻道)之最低約定頻道數時,甲方應依播出之頻道數與最低約定頻道數之差額 比例,減收該類頻道當月之收視費。
前項甲方提供服務之頻道數,如少於最低約定頻道數三分之一;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該類頻道當月之 收視費用。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台北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通知及其他不可歸責甲方之 事由而停播時,不適用之。
第廿六條 甲方擬變更付費頻道之收視內容時,除應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變更前後之頻道收視內容品質 需相當;如不相當,致乙方權益受損時,乙方得請求減少(該)付費頻道之收視費用。
前項規定,甲方不得以該頻道之變更業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而免責。
第廿七條 計次付費節目於播映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畫面或聲音之瑕疵,足以影響收視品質達不良程 度者,乙方得請求減少或免除該次收視費用或重播。
第廿八條 計次付費頻道播出之節目與甲方所告知者不符,而乙方選擇收視者,仍計算該次收視費用。
陸、節目播送之限制
第廿九條 甲方播送節目內容為限制級者,應於當日零時起至五時止播出,或於鎖碼頻道中播出。如有違反上列情 事,經乙方檢舉,並經行政院新聞局依台北有線電視法處以行政處分確定者,該檢舉之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之總 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柒、費用減免之方式
第三十條 乙方因第五條第二項、第廿三條第二項、第廿五條第一、二項、第廿六條第一項、第廿七條、第廿九條約 定而減少或免除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時,該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如已給付者,甲方應予退還或抵 充次期之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捌、停止服務
第卅一條 契約存續期間中,乙方得以書面請求甲方停止或恢復台北有線電視頻道服務。
乙方無需繳付停止服務期間之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如已繳付,應予抵充恢復台北有線電視頻道服務後之 收視費、解碼設備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卅二條 乙方不按期繳交費用,經甲方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甲方得停止其節目之播送。但應恢復乙方原有無線 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玖、權義轉讓之限制
第卅三條 甲方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讓與第三人時,非經通知乙方,對乙方不生效力。
拾、契約終止
第卅四條 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停止營業時終止。
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
第卅五條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或本契約之付費頻道或計次付費頻 道之部分。
前項終止係因甲方故意違反第四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相當月收視 費總額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卅六條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應以書面限定至少七日之期限催告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一. 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經甲方依第卅一條限期催告,逾期仍不改正者。
二. 乙方逾越約定之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乙方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應自違約之日起依本契約之收費標準增加給付收視費 (及解碼設備費);若有損害甲方所有設備之情形,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第卅七條 乙方故意破壞甲方之傳輸設備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拾壹、回復原狀義務
第卅八條 契約終止後,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期未償還者,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利息。
第卅九條 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 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 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 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拾貳、其 他
第四十條 本契約所稱連續五天於頻道中播出,指連續五天於每一頻道每天播出總數達一百二十分鐘以上者。
第四十一條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棄約書人
甲方:○○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地址:
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 (簽章)
地址:
乙方(訂戶): (簽章)
身份證字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地址:
代表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台北有線電視系統節目單
頻道 頻 道 名 稱 頻道性質 頻道 頻 道
○○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為提供有台北有線電視頻道服務予○○○(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本契約書於簽訂前須經乙方攜回審閱三天以上,並雙方合意, 共同訂定下列約款,以資遵守:
壹、總則
第 一 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年○○月○○日(應與裝機完成日同)起,至○○年○○月○○日止,共計○○ 年○○月。契約期滿,得經雙方同意,另訂新約。
契約期滿,未訂新約時,如甲方繼續提供台北有線電視頻道服務,而乙方不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及使用者 ,本契約視為繼續存在。
第 二 條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應提供管線架設、設備安裝及維修服務,使乙方得以正常收視、收聽及使用 台北有線電視頻道。
第 三 條 甲方提供之台北有線電視頻道,包括下列三種類型:
一. 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基本費用,始可收視、收聽之頻道。
二. 付費頻道:指基本頻道以外,須特別定期付費,始可收視、收聽之頻道。
三. 計次付費節目頻道:指付費頻道中,訂戶需按次付費始可收視、收聽特定節目之頻道。
貳、服務範圍
第 四 條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提供左列視訊服務:
□基本頻道:頻道總數不得少於○○個(不包括重播頻道)。
□付費頻道:提供○○頻道。
□計次付費節目頻道。
甲方提供之節目收視頻道表詳如附表一。
甲方依第一項約定所提供之視訊服務地址為○○○○○○○○○○○○○;接用服務之電視○○台。
第 五 條 除附表二所列頻道外,任何頻道更換、次序調整或停止播出,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並應於更換 、調整或停止播出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播出之方式通知乙方。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方式通知時,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之收視費,但甲方事後並未更換、次序調整或停止播出 任何頻道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甲方應於播出前七天,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將計次付費節目名稱、播出頻道、時間、長度及收費通知乙方。
第 七 條 乙方得於計次付費節目播映五分鐘內決定是否收視該節目;如乙方決定不收視時,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 收視費用。
(二)安裝服務
第 八 條 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日內完成所有硬體管線架設,並使乙方正常接收訊號。
甲方未於前項期限內安裝完畢者,乙方得請求解除契約。
前項安裝包括裝機、移機、分機或復機。
第 九 條 甲方於安裝時,應儘量使乙方居家環境保持完整。若有移動之必要,應事先徵得乙方之同意。
第 十 條 甲方應安裝完畢三日內與乙方聯絡,以確保乙方得到滿意之服務。
(三)設備維護
第十一條 安裝完成後,自分接點至乙方屋內之引進線材及分接點以外所有線纜設備由甲方負責維修及設備之維護 。乙方屋內之引進線材由乙方自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乙方不得任意變更甲方之架設或安裝,否則因而發生訊號中斷、收視不良或其他危險時,概由乙方自行 負責,與甲方無涉;因此所生之修復費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解碼設備所有權仍屬甲方,乙方於使用期間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毀損滅失,應負補 償責任,並應於契約終止時無條件返還甲方。
(四)專人申訴服務
第十四條 甲方應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及服務專線(電話號碼為○○○○○ ○○○),服務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對於台北有線電視節目之申訴及建議。
二.台北有線電視線路之維護。
三.乙方變更服務項目。
四.乙方資料之申請變更。
五.其他與乙方權益相關之事宜。
前項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應與營業時間配合);專線開放時間為(應與播送節目時間配合)。
第一項各款規定,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甲方應於接獲乙方請求之日起三日內處理之,並將處理情形通知乙 方。
參、收費標準及應收費用
第十五條 甲方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之收費標準(新台幣,以下同)如左:「(依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之收費標準 填列)」。
第十六條 前條各項費用部分或全部之調整,甲方應於獲得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後十天內,將調整後之各項收費標 準及節目單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頻道中播出之方式通知乙方;並自次繳費期時生效。
前條各項費用調升時,甲方未依前項約定通知乙方者,乙方得依原約定之應繳費用給付。
第十七條 乙方應於甲方安裝完成收視設備後○○日內給付甲方安裝費用、第一期之收視費及解碼設備買斷費或 租金,共計新臺幣○○○元整。
第十八條 基本、付費或鎖碼頻道之收視費用及解碼設備租金繳付期限如左:
□採月繳者,應於每月○○日前繳付。
□採季繳者,應於每三個月的第一個月(○、○、○月)○○日前繳付。
□採半年繳者,則應每六個月的第一個月(○、○月)○○日前繳付。
□採年繳者,則應於每年○月○○日前繳付。
前項應繳費用詳如附表三。
第十九條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書之同時,選定繳費方式(詳如附表三);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十天通知甲方。
肆、訂戶基本資料
第二十條 甲方僅得依乙方填載之各項基本資料,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 外利用或洩露。
前項資料如有變更或錯誤,乙方得隨時請求甲方更正,甲方應自請求日起七日內更正之,並將應理情形通知 乙方。
甲方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時,應依乙方最後填列之各項基本資料為準,如無法送達,視同已合法通知。
甲方如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乙方得於甲方正常營業時間內至甲方指定之營業所查閱其個人基本資料。
第廿二條 個人基本資料如因本契約解除、終止,或有其他無儲存之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請求甲方銷毀之;甲方 應自請求之日起七日內銷毀,並以書面將處理情形通知乙方。
伍、瑕疵給付
第廿三條 (乙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於接獲乙方維修通知時,應 即與乙方約定維修時間。
甲方違反前項維修時間始修復時,乙方得:
一. 每逾約定時間○○小時,請求減少當月總收視費百分之十;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者計。
二. 逾約定時間○○小時以上時,請求免除當月總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甲方對於前項請求,不得拒絕,但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係因天然災害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誤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乙方無法配合前條第一項約定維修時間者,應於約定時間前四小時通知甲方另訂時間。
乙方未為前項之通知,或為違反前項約定之通知而甲方已派員前往維修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相當於所派 遣員工當日工資總和之違約金。
第廿五條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出之頻道數或經行政院新聞局予以頻道停播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 未達第四條基本頻道(或付費頻道)之最低約定頻道數時,甲方應依播出之頻道數與最低約定頻道數之差額 比例,減收該類頻道當月之收視費。
前項甲方提供服務之頻道數,如少於最低約定頻道數三分之一;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該類頻道當月之 收視費用。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台北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通知及其他不可歸責甲方之 事由而停播時,不適用之。
第廿六條 甲方擬變更付費頻道之收視內容時,除應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變更前後之頻道收視內容品質 需相當;如不相當,致乙方權益受損時,乙方得請求減少(該)付費頻道之收視費用。
前項規定,甲方不得以該頻道之變更業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而免責。
第廿七條 計次付費節目於播映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畫面或聲音之瑕疵,足以影響收視品質達不良程 度者,乙方得請求減少或免除該次收視費用或重播。
第廿八條 計次付費頻道播出之節目與甲方所告知者不符,而乙方選擇收視者,仍計算該次收視費用。
陸、節目播送之限制
第廿九條 甲方播送節目內容為限制級者,應於當日零時起至五時止播出,或於鎖碼頻道中播出。如有違反上列情 事,經乙方檢舉,並經行政院新聞局依台北有線電視法處以行政處分確定者,該檢舉之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之總 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柒、費用減免之方式
第三十條 乙方因第五條第二項、第廿三條第二項、第廿五條第一、二項、第廿六條第一項、第廿七條、第廿九條約 定而減少或免除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時,該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如已給付者,甲方應予退還或抵 充次期之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捌、停止服務
第卅一條 契約存續期間中,乙方得以書面請求甲方停止或恢復台北有線電視頻道服務。
乙方無需繳付停止服務期間之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如已繳付,應予抵充恢復台北有線電視頻道服務後之 收視費、解碼設備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卅二條 乙方不按期繳交費用,經甲方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甲方得停止其節目之播送。但應恢復乙方原有無線 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玖、權義轉讓之限制
第卅三條 甲方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讓與第三人時,非經通知乙方,對乙方不生效力。
拾、契約終止
第卅四條 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停止營業時終止。
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
第卅五條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或本契約之付費頻道或計次付費頻 道之部分。
前項終止係因甲方故意違反第四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相當月收視 費總額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卅六條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應以書面限定至少七日之期限催告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一. 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經甲方依第卅一條限期催告,逾期仍不改正者。
二. 乙方逾越約定之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乙方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應自違約之日起依本契約之收費標準增加給付收視費 (及解碼設備費);若有損害甲方所有設備之情形,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第卅七條 乙方故意破壞甲方之傳輸設備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拾壹、回復原狀義務
第卅八條 契約終止後,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期未償還者,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利息。
第卅九條 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 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 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 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拾貳、其 他
第四十條 本契約所稱連續五天於頻道中播出,指連續五天於每一頻道每天播出總數達一百二十分鐘以上者。
第四十一條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棄約書人
甲方:○○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地址:
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 (簽章)
地址:
乙方(訂戶): (簽章)
身份證字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地址:
代表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台北有線電視系統節目單
頻道 頻 道 名 稱 頻道性質 頻道 頻 道